大众网首页 | 新闻 | 山东 | 房产 | 汽车 | 教育 | 体育 | 娱乐 | 女性 | 财经 | 健康 | 博客 | 网摘 | 论坛 | 购物 | 美食 | 民生 | 大众会客厅 | 新媒体 | 手机报
  在房屋租赁、买卖等交易过程中,越来越多的的中介成为买方和卖方之间沟通的桥梁,也有越来越多的人需要通过中介来进行双方交易。但是,在三方交易的过程中,买方和卖方容易被中介的一些“霸王条款”所牵制,一旦三方签订了这样的不平等的“合约”,就会给买方和卖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21世纪不动产作为房屋中介的领航者,在人们认为显赫的名声之下,更是“霸王条款”的执行者。究竟这是怎样的“霸王条款”呢?21世纪又是怎样利用所谓行业“潜规则”和“霸王条款”牵制买方和卖方的呢?我们将逐一为您揭晓……
21世纪不动产之买卖合同
相关新闻
济南21世纪加盟店
· 房屋中介到底还有多少“潜规则”?
· 买二手房被黑 2万意向金遭中介侵吞
· 买二手房别让“意向金”套牢
· “意向金”并非“定金”
· 典型案例:下家反悔不买房 意向金不能返还
·

中介变卦硬说市民违约意向金遭遇合同“陷阱”

当事人一
当事人二 当事人三
  2008年7月上旬,李女士在网上看中了历下区燕东山庄的一处二手房产,经过联系才知该房产由卖家委托济南市21世纪不动产腾飞加盟店出售,委托价格为75万元。7月20日,李女士看房后感到满意,并与中介协商后达成70万元的成交价。7月21日,李女士与房屋中介就该房签定了“买卖意向书”,支付了“购买意向金”人民币2万元,意向书的有效期至2008年7月24日。[详细]

  2007年11月份,市民李女士着急为父母买房,在网上看中了一套不到100平方的二手房,标价61万,便联系到该房源中介-21世纪不动产某加盟店。该中介开始要李女士交3万元意向金,但由于李女士当时手头钱不够,最终经过协商,李女士向该中介交了1万元作为意向金。但之后交易并没有顺利进行,李女士想要回自己的意向金的时候遭到了21世纪的拒绝。[详细]

  今年6月份,市民张先生看好了四季花园附近的21世纪介绍的一套房子。起初张先生只是想要过去看一下,但是中介再三强调想要买这个房子的人很多,如果张先生真的想要买,最好交付2万元意向金。张先生当时没有带够现金,双方约好第二天进行交付。2万元意向金交付之后,21世纪并没有和张先生签订任何合同,只是给张先生一张“意向金”的收据。[详细]

律师专访:
  针对上述案例我们专门找到了具有多年行业经验的某律师事务所高律师进行合同的解读。他在解读的过程中提出了“买卖意向书”中存在的一些“陷阱”。高律师说从签订的意向书来看,整个交易过程就是中介想法设法使自己享有绝对权利,而只让买卖双方履行义务的不平等的交易过程。受骗者刘女士在双方交易的过程中没有签订买卖合同,因此意向金并没有转化成为定金,中介是应当返还的。高律师说,意向书的签订作为中介来讲就是建立一种委托关系,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是在意向书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并不具体。表面上来看,意向书的内容并没有违法的地方,但是消费者在签约的过程中一定要慎重,否则会给自己带来很大麻烦。同时,高律师还提出,在即将实施的《山东省消费者保护条例》新实施条例中,第47条明确规定:中介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等原则,不得向消费者提供虚假信息,不得欺骗消费者。
工商局:
  济南市工商局部门工作人员针对上述案例给出了明确态度:意向金并没有转化为定金,应该如数返还。部门负责人专门找到律师进行询问,律师也明确表示21世纪中介并没有权利不返还2万元意向金。工商部门工作人员在听取了我们的讲述之后,很是不解21世纪所谓的“潜规则”,同时也表示2万元意向金并没有理由不返还。工商部门负责人员还表示,假如21世纪执意要这样做的话,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霸王条款”之一 ——签订“意向书”,两万元为确认“凭据”
疑点及解答:

  刘女士签订的买卖意向书中,2万元意向金是作为向卖方表示诚意的一个凭据,“该款项是受托方受买方所托,前往卖方处洽谈及价格条件的确认凭据”“本意向书所列条件如不为卖方所接受,则本意向书无效,买房所支付意向金无息返还”……虽然买卖双方都在协议书上签字,但是意向书的本意是中介作为“主人”起草的,其内容只规定了中介的权利,使人们忽略了中介的义务,同时买卖双方也只有义务,没有了权利。
  在法律的角度来看意向书的这项内容,在中介对买方和卖方签订的“买卖意向书”中,中介是把自己的利益放在最前面,同时也开始给一些不懂法律的消费者带来误导,使其一步步走进中介的圈套。既然是受卖方所托而收的“意向金”,为何卖方在签约之前还不知道有这两万元呢?

   “霸王条款”之二 ——“过期不侯”
疑点及解答:

  刘女士在与21世纪负责人进行交涉的过程中,21世纪的负责人用超过约定的“3日”时间为理由反告刘女士违约。但是在法律上来讲,约定时间是可以经过三方协调的,并不构成违约的条件。
  法律的角度来看,买卖合同的签订是买方和卖方的一个约定,但是21世纪的“买卖意向书”中所提到的竟然是“买卖双方应于达成一致意向之日起3日内,按照受托方的安排,至受托方指定签约地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如此一来,卖主和买主都要听从中介的安排,没有自己的权利,只能履行义务,而中介则行使权利去要求买卖双方。在房屋买卖的过程中,中介究竟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应该正视一下了。

   “霸王条款”之三 ——交易成不成,中介费照收
疑点及解答:

  刘女士与卖方签订了意向书之后,意向金就转化成为了定金,定金应该在卖方的手中。但是21世纪中介并没有将2万元钱交给卖方,卖方也表示一直没有收到这笔钱。但是刘女士最终没有买对方的房子,定金应该如数返还。21世纪中介视李女士违约,拒绝退还2万元钱,要收取一半中介费用。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平等自愿原则,买卖双方公平、平等的进行买卖交易。但是在21世纪的“买卖意向书”里违约责任的条款,明显看出一旦买卖双方签订了这份“意向书”,就必须进行交易,一旦有一方反悔,那么中介就会从中获取很大的收益。买卖双方平等自愿,交易也是公平的,在没有违约的前提下应该将意向金返还。仔细推敲,买卖双方在整个过程中就是只能履行义务而不能行使正常权利的受害者,而作为中介的21世纪无论交易成与不成都会通过各种理由来获取自己最大的利益,可谓“旱涝保收”。

专家提醒:居间协议有陷阱
消协建议
    房屋中介往往在居间协议中设下“陷阱”,引发不少消费纠纷。消费者在签订间协议时谨防4大“陷阱”:一些中介公司以格式条款在居间协议中约定签约时限,应属无效。居间协议设定买卖义务居间协议约定的是委托人与中介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对委托人设定必须签订买卖合同的义务。房屋买卖双方是否签订买卖合同,取决于双方能否对买卖条件达成意向一致,但现实中,一些中介公司以格式条款在居间协议中约定签约时限,应属无效。《合同法》明确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详细
    为尽可能避免意向金风险,消协建议:能不签意向金协议最好不签;如果消费者不得不签意向金协议,那么建议在签协议前充分了解房屋状况;签协议时要仔细审核各项条款,不要轻信中介人员的口头承诺,要特别注意口头承诺与协议条款不一致的地方,必要时可要求中介将口头承诺写下来作为补充内容。协议中最好能明确意向金的性质。意向金从本意上来讲,只是表达一个购买的意愿和诚意,便于中介方居间议价,因此最好不要设置诸如一旦卖方同意就转为定金之类的条款;选择中介时,请尽量选择规模大、信誉好的房产中介。
编后语

  我们希望通过上面对“霸王条款”的解读中可以让广大的消费者受到启发,再遇到类似的事情的时候要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要被“霸王条款”的种种说法所制约。也要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进行交易的过程中不要轻易被中介的种种说法所迷惑,不要轻易签订所谓的“合约”,也不要缴纳任何“意向金”。
  许多被21世纪中介欺骗的消费者没有进行进一步的追究,我们报道的只是受害者之中的少数的案例,希望所有的受害者拿起手中的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自身利益!欢迎您留下意见和建议,或者拨打热线电话:0531——85193137与我们进行交流。


报业集团 - 版权声明 - 广告业务 - 联系方式
Copyright (C) 2001-2006 dzww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大众报业集团网络中心主办 Email: webmaster@dzwww.com
鲁ICP证000100号 新出网证(鲁)字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