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变卦硬说市民违约意向金遭遇合同“陷阱”
2007年11月份,市民李女士着急为父母买房,在网上看中了一套不到100平方的二手房,标价61万,便联系到该房源中介-21世纪不动产某加盟店。该中介开始要李女士交3万元意向金,但由于李女士当时手头钱不够,最终经过协商,李女士向该中介交了1万元作为意向金。但之后交易并没有顺利进行,李女士想要回自己的意向金的时候遭到了21世纪的拒绝。[详细]
今年6月份,市民张先生看好了四季花园附近的21世纪介绍的一套房子。起初张先生只是想要过去看一下,但是中介再三强调想要买这个房子的人很多,如果张先生真的想要买,最好交付2万元意向金。张先生当时没有带够现金,双方约好第二天进行交付。2万元意向金交付之后,21世纪并没有和张先生签订任何合同,只是给张先生一张“意向金”的收据。[详细]
刘女士签订的买卖意向书中,2万元意向金是作为向卖方表示诚意的一个凭据,“该款项是受托方受买方所托,前往卖方处洽谈及价格条件的确认凭据”“本意向书所列条件如不为卖方所接受,则本意向书无效,买房所支付意向金无息返还”……虽然买卖双方都在协议书上签字,但是意向书的本意是中介作为“主人”起草的,其内容只规定了中介的权利,使人们忽略了中介的义务,同时买卖双方也只有义务,没有了权利。 在法律的角度来看意向书的这项内容,在中介对买方和卖方签订的“买卖意向书”中,中介是把自己的利益放在最前面,同时也开始给一些不懂法律的消费者带来误导,使其一步步走进中介的圈套。既然是受卖方所托而收的“意向金”,为何卖方在签约之前还不知道有这两万元呢?
刘女士在与21世纪负责人进行交涉的过程中,21世纪的负责人用超过约定的“3日”时间为理由反告刘女士违约。但是在法律上来讲,约定时间是可以经过三方协调的,并不构成违约的条件。 法律的角度来看,买卖合同的签订是买方和卖方的一个约定,但是21世纪的“买卖意向书”中所提到的竟然是“买卖双方应于达成一致意向之日起3日内,按照受托方的安排,至受托方指定签约地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如此一来,卖主和买主都要听从中介的安排,没有自己的权利,只能履行义务,而中介则行使权利去要求买卖双方。在房屋买卖的过程中,中介究竟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应该正视一下了。
刘女士与卖方签订了意向书之后,意向金就转化成为了定金,定金应该在卖方的手中。但是21世纪中介并没有将2万元钱交给卖方,卖方也表示一直没有收到这笔钱。但是刘女士最终没有买对方的房子,定金应该如数返还。21世纪中介视李女士违约,拒绝退还2万元钱,要收取一半中介费用。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平等自愿原则,买卖双方公平、平等的进行买卖交易。但是在21世纪的“买卖意向书”里违约责任的条款,明显看出一旦买卖双方签订了这份“意向书”,就必须进行交易,一旦有一方反悔,那么中介就会从中获取很大的收益。买卖双方平等自愿,交易也是公平的,在没有违约的前提下应该将意向金返还。仔细推敲,买卖双方在整个过程中就是只能履行义务而不能行使正常权利的受害者,而作为中介的21世纪无论交易成与不成都会通过各种理由来获取自己最大的利益,可谓“旱涝保收”。
我们希望通过上面对“霸王条款”的解读中可以让广大的消费者受到启发,再遇到类似的事情的时候要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要被“霸王条款”的种种说法所制约。也要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进行交易的过程中不要轻易被中介的种种说法所迷惑,不要轻易签订所谓的“合约”,也不要缴纳任何“意向金”。 许多被21世纪中介欺骗的消费者没有进行进一步的追究,我们报道的只是受害者之中的少数的案例,希望所有的受害者拿起手中的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自身利益!欢迎您留下意见和建议,或者拨打热线电话:0531——85193137与我们进行交流。